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補字第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82號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鍾富丞 上列原告與被告維程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宋纖侑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30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書記官 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