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補字第8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15 日
- 當事人首都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李博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829號 原 告 首都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訴訟代理人 陳俊甫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宜敏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壹萬伍仟柒佰貳拾壹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參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15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15日 書記官 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