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補字第8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21 日
- 當事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陳伯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891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唐若心 上列原告與被告翔睿交通企業有限公司、鮑金銘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2,77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