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44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21 日
- 當事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吳統雄、錢炳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北簡字第4497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戴振文 被 告 錢炳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陸萬零玖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捌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陸萬零玖佰伍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書記官 陳黎諭 計 算 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870元 合 計 2,87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