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小字第18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押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04 日
- 當事人長春藤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廖瑞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小字第1875號 原 告 長春藤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瑞超 訴訟代理人 蔡惠萍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押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庭芳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萬8,00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