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小字第18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24 日
- 當事人拍付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詹宏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北小字第1896號 原 告 拍付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 訴訟代理人 黃偉誠 郭雅寧 蔡巧若 被 告 陳致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09年度簡附民字第135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8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壹仟捌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肆萬壹仟捌佰捌拾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