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小字第3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02 日
- 當事人宏遠電訊股份有限公司、郭育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小字第379號 原 告 宏遠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育鈞 訴訟代理人 劉俊偉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天網社企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伍佰元。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肆萬壹仟伍佰捌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扣除前繳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如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