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10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08 日
- 當事人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曾慧雯、王明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1013號 原 告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訴訟代理人 李俊興 被 告 王明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書記官 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