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104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票據權利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30 日
- 當事人正能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胡芬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10405號 原 告 正能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芬綾 上列原告與被告御頂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票據權利不存在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原告追加後為新臺幣(下同)貳億伍仟伍佰捌拾陸萬零捌佰零陸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貳佰零玖萬貳仟壹佰玖拾玖元,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壹佰參拾參萬零陸佰陸拾玖元,尚欠裁判費柒拾陸萬壹仟伍佰參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