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131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25 日
- 當事人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廖慶章、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袁蕙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13137號 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原 告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蕙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彰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亞述設計股份有限公司、許勳儀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雖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330元,然查本件係普通共同訴訟,原告與被告間之訴訟標的各異,法律關係各別,應分別徵收裁判費,其中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訴訟標的金額為112,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原告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訴訟金額為16,1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合計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2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330元,尚欠裁判費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裁判 費,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