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134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25 日
- 當事人陶鼎銘、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王貴鋒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13492號 原 告 陶鼎銘 訴訟代理人 許宏迪律師 被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訴訟代理人 陳昭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2日所為之 判決,其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關於「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行」之記載,應更正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