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146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30 日
- 當事人何宗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14625號 原 告 何宗奕 訴訟代理人 曾美寶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新北區農產股份有限公司、林聰明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繳裁判 費2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3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100006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