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160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26 日
- 當事人福輪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陳昭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16055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福輪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禹華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書記官 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