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172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26 日
- 當事人台中銀租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林維樑、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鍾克信
宣示判決筆錄 110年度北簡字第17255號原 告 台中銀租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維樑 訴訟代理人 李維倫 被 告 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克信 被 告 鍾克信 (未到) 上列當事人110年度北簡字第17255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26日下午3 時58分在本庭第2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 席人員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翁挺育 通 譯 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20,175,000元,及自民國110 年9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189,584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20,175,000元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於民國109 年11月23日共同簽發合約編號202011I30604號本票給原告用以購買石材(石角),但被告於110 年9 月26日違約尚欠新台幣20,175,000元等情,已經原告提出買賣合約書、退票理由單、本件本票,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三項準用第一項及第279 條第一項規定可以認定,故判決如主文第一項。 二、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翁挺育 法 官 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