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173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18 日
- 當事人千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黃平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1733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千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平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0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書記官 黃慧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