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187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14 日
- 當事人良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郭永宗、尊顏生技國際有限公司、楊勝宇
宣示判決筆錄 110年度北簡字第18737號 原 告 良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永宗 訴訟代理人 楊智鈞 被 告 尊顏生技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勝宇 (未到) 上列當事人110年度北簡字第18737號給付服務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10 年12月14日下午5 時4 分在本庭第2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翁挺育 通 譯 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89,182 元,及自民國110 年8 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1,99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189,182 元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9 年1 月間簽有系統保全服務契約書、監視系統附加協議書、門禁契約書等,但被告違約,尚欠服務費、違約金、施工費、器材成本,已經提出上述契約,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三項準用第一項、第279 條第一項規定,可以認定,應判決如主文第一項。 二、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翁挺育 法 官 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