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194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28 日
- 當事人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謝富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19461號 原 告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訴訟代理人 林鴻安 林柏均 被 告 蘇琇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