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199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13 日
- 當事人鉅宇揚有限公司、劉劍佑、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葉榮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19989號 原 告 鉅宇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劍佑 被 告 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榮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不當得利事件,原告係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起訴(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合法異議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8,520元, 經扣除已繳500元,尚餘48,020元未繳。現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