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26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04 日
- 當事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錦瑭、許芳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2678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被 告 許芳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依兩造簽訂之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第20條約定「就本約定書涉訟時,本約定書當事人同意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提出之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在卷足憑,是本件原告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既係因消費借款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許芳華給付新臺幣158,157元 及利息、違約金,依前開法條,宜由上述約定之法院管轄。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書記官 宋德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