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50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26 日
- 當事人悅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張庭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5005號 原 告 悅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庭禎 訴訟代理人 馮玄杰 李英正 被 告 美秀館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孟樺 訴訟代理人 王雅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二十四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