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81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16 日
- 當事人侯幸如、源聯建設有限公司、蕭瑞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8172號 原 告 侯幸如 兼訴訟代理人 侯信安 被 告 源聯建設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蕭瑞璋 訴 訟代理 人 林紹源律師 李慧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