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92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31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鄭泰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922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泰克 訴訟代理人 陳哲彥 上列原告與被告享果國際有限公司、徐享、徐邱瑞燕、雷昇昌間因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陸拾萬柒仟貳佰捌拾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捌佰參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萬陸仟參佰參拾玖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官逸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