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92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01 日
- 當事人邱湖、林健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9225號 原 告 邱湖 被 告 林健明 楊永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拾貳萬柒仟伍佰元,應繳裁判費伍仟柒佰參拾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伍仟貳佰參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又系爭支票發票人為蘭麗國際投資有限公司,請原告補正對被告林健明請求給付票款之請求權依據,或具狀聲請變更被告,並提出系爭支票之正反面影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 日書記官 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