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93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牌照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17 日
- 當事人福倫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吳俊德、楊舜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北簡字第9314號 原 告 福倫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俊德 訴訟代理人 謝秉琦 被 告 楊舜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車牌號碼000-○○○號營業用小客車號牌貳面及行車執照 壹枚返還原告。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壹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肆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柒萬壹仟陸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兩造所簽訂之臺北市計程車客運業駕駛人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第21條約定,兩造合意以本院為本契約涉訟時之第一審管轄法院,有系爭契約書足憑(見本院卷第13頁),是本院自有管轄權。另原告於訴訟進行中減縮聲明如主文第2項所示,核其所為, 屬應受判決事項聲明之減縮,依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予准許。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 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事,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104年10月28日簽訂稱系爭契約,約 定由被告提供103年份出廠、福特廠牌、引擎號碼為WF03XXTTG3EG50336號之車輛加入原告公司營業,並向原告租用營業用小客車車牌號碼000-000號牌2面及行車執照1枚,詎被告 未依約按期繳交行政管理費、派遣服務費等,合計新臺幣(下同)71,600元,且逾期未參加109年5月28日車輛年度檢驗致被處以罰鍰,顯已違約,並以起訴狀繕本送達為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爰依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如主文第1項所示。㈡被告應給付原告71,600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 四、經查,原告前揭主張,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系爭契約、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存證信函、欠費明細表、計程車派遣服務契約書等為證(見本院卷第11-22、53-57頁),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第1項之規定,即視 同自認原告之主張,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五、又系爭契約第6條約定:「乙方(即被告)經營該車盈虧自 理,有關該車應繳之牌照稅、燃料稅、保險費、保全費用、監理規費、違規罰款、肇事應負之賠償,及因該車所衍生之一切費用概由乙方負責,雙方不作盈虧結算。」、第19條約定:「乙方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甲方(即原告)書面催告七日內仍不予處理,甲方得一造解除契約,逕行收回牌照、行車執照,並至本市監理處登錄契約解除。…㈠車輛年度定期 檢驗逾期不檢驗、…㈡乙方未按約定日期繳交本契約所規定之 各項費用者。…」、第4條約定:「…當契約終止或解除契約 時,乙方應將行車執照及號牌兩面交予甲方向監理機關辦理繳銷,…」,被告未按期參加車輛年度定期檢驗,且未依約繳納行政管理費、派遣服務費等,顯已違約,業經原告依系爭契約之約定終止系爭契約,是原告依系爭契約請求被告返還車牌號碼000-000號營業用小客車號牌2面及行車執照1枚 ,及給付71,600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0年7月2 日(見本院卷第31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第3 項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1,220元 合 計 1,2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