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97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07 日
- 當事人環球富聯股份有限公司、陳長宏、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陳裕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9734號 原 告 環球富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長宏 被 告 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裕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陸佰伍拾陸元(附帶請求利息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第二項不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參佰參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7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7 日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