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97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16 日
- 當事人金毓泰股份有限公司、黃希文、龍祥時代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王應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9741號 原 告 金毓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希文 訴訟代理人 謝佳伯律師 被 告 龍祥時代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應祥 訴訟代理人 黃仕翰律師 黃昱維律師 柯晨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之訴訟,案情繁雜或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第一項所定額數十倍以上者,法院得依當事人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5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億元,逾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 定額數十倍以上,原告聲請改用民事通常訴訟程序,於法並無不合,爰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將原簡易案件報結,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5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書記官 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