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補字第12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30 日
- 當事人我己文創有限公司、林瑩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1297號 原 告 我己文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瑩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文興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據原告起訴狀上記載為新臺幣(下同)68,022元,則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2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 訴。又原告原起訴狀上,訴之聲明第一、三項部分,應將請求至今總金額計算並載明(理由請寫明金額之計算方式及依據證物為何),如有請求遲延利息得併附帶請求,請同時進狀更正補充前述訴之聲明記載。如請求訴之聲明因此金額有變動,則請自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7之13條等規定計算後依前期限繳足本件裁判費,附此說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