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補字第16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29 日
- 當事人張建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1624號 原 告 張建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