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補字第16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06 日
- 當事人解德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1695號 原 告 解德泉 上列原告與被告愛月嫂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陸萬伍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