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補字第17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26 日
- 當事人鼓玄建設有限公司、張偉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1701號 原 告 鼓玄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偉鎮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政華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 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100006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書記官 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