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補字第20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16 日
- 當事人威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吳東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2021號 原 告 威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明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黎大業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萬4,1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 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