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補字第21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18 日
- 當事人北二高實業有限公司、周書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2114號 原 告 北二高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書資 訴訟代理人 周冠達 周冠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智室內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萬捌仟柒佰零伍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書記官 官逸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