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補字第23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09 日
- 當事人佑致餐飲有限公司、沈佑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2322號 原 告 佑致餐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佑威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劉啟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331,95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 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書記官 黃慧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