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補字第24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16 日
- 當事人英屬蓋曼群島商威望國際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2405號 原 告 英屬蓋曼群島商威望國際娛樂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主望 被 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法定代理人 黃國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