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補字第24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26 日
- 當事人麗陽股份有限公司、林子皓、蘇君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2477號 原 告 麗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子皓 被 告 蘇君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及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第1項為 :「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7樓房屋( 下稱系爭房屋)及車位(編號:B2-57號,下稱系爭車位)騰空 遷讓返還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 幣(下同)64萬4,000元整,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訴之聲明第3項為:「被告應 自民國110年9月15日起至返還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9萬2,000元。」,核其訴之聲明第1項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規定,以系爭房屋及系爭車位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又 房屋課稅現值固可作為法院核定房屋交易價值之參考資料之一,然其與房屋交易價值未必相當,是法院於核定房屋交易價值時,尚需參酌該房屋坐落位置、面積、結構、新舊等資料以茲審認。基此,本院以「臺北市地價調查用建築改良物標準單價表」及依「臺北市地價調查用建築改良物耐用年數及每年折舊率表」計算為基準,核定系爭房屋之訴訟標的價額為399萬3,347元(計算方式如後附表1所示),又系爭車位面積為9.4坪,是本院核定系爭車位之訴訟標的價額為103萬3,272元(計算方式如後附表2所示 ),並加計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之租金計64萬4,000元,其訴訟標的合計為567萬0,619元(計算式:399萬3,347元+103萬3,27 2元元+64萬4,000元=567萬0,619元),而訴之聲明第3項部分,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567萬0,61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7,2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書記官 蘇炫綺 附表1: 建物門牌 單 價(元/㎡) 面積 (㎡) 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 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7樓 3萬5,300元 140.32 全部 399萬3,347元 附表2: 建物門牌 單 價(元/㎡) 面積 (坪) 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 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地下二層 4萬0,600元 9.4 全部 103萬3,27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