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補字第3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11 日
- 當事人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林技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388號 原 告 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技典 訴訟代理人 賀姿萍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信瑋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9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 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