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補字第4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17 日
- 當事人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廖慶章、金儀股份有限公司、陳震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402號 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原 告 金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震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俞欣潔 上列原告與被告互立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廖年毓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73,100元、209,475元,原告震旦開發股 份有限公司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金儀股份有限公司 應繳裁判費2,21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繳納,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7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7 日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