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補字第4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牌照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25 日
- 當事人美麗華交通有限公司、曹順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457號 原 告 美麗華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順祺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海威間返還牌照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萬4800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書記官 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