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補字第4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23 日
- 當事人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廖慶章、互盛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486號 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原 告 互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前 列 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美鳳 上列原告與被告翊達國際科技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震旦公司)第一項訴之聲明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000元、原告震旦公司第二項訴之聲明請求返還機器之訴訟標的金額為43,955元,共計119,95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另本件原告互盛股份有限公司第三項訴之聲明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6,84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書 記 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