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補字第6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牌照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15 日
- 當事人福倫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吳俊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655號 原 告 福倫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俊德 上列原告福倫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因與被告楊舜欽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柒仟陸佰肆拾陸元(4萬元+77,646元=117,64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貳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 (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書記官 陳宥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