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補字第7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22 日
- 當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男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712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林書瑜 上列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被告方裕榮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玖萬壹仟陸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書記官 陳宥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