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補字第7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應收帳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03 日
- 當事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張銘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766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訴訟代理人 吳怡萱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清豐國際企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應收帳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拾萬陸仟陸佰陸拾貳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貳仟貳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