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補字第8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款項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04 日
- 當事人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袁天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820號 原 告 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天心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宥誠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拾捌萬伍仟貳佰玖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壹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