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補字第8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10 日
- 當事人互盛股份有限公司、廖慶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822號 原 告 互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訴訟代理人 陳美鳳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地天然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彭仲明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萬97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書記官 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