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補字第9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17 日
- 當事人陳泯羱、康福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游惠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912號 原 告 陳泯羱 兼 上 訴訟代理人 楊蕎妃 被 告 康福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惠娟 訴訟代理人 陳建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0,498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88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 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書記官 馬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