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補字第9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票據權利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18 日
- 當事人正能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胡芬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920號 原 告 正能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芬綾 上列原告與被告御頂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票據權利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6,960,80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30,6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