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補字第9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01 日
- 當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邱月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972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葉香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震袁即詠富水電工程行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拾壹萬捌仟肆佰玖拾參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肆仟伍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 日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