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訴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30 日
- 當事人劉芳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訴字第13號 上 訴 人 即原 告 劉芳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東森新媒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0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01,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2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民事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