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訴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24 日
- 當事人劉芳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訴字第13號抗 告 人 劉芳妤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被上訴人東森新媒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16日所為之裁定,並提起抗告。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本件應徵收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查聲請人於提起抗告 時未據繳納裁判費,爰依法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庭 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應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民事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書記官 蘇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