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訴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17 日
- 當事人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蔡明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訴字第1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華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3 萬8,7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萬9,01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臺北市○○路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民事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書記官 蘇炫綺